脊髓损伤常见的分级方法可以Frankel法、ASIA脊髓损伤分级
等。其主要的标准是:
1.Frankel法
1969年由Frankel提出。其将损伤平面以下感觉和运动存留情况分为五个级别:
A.损伤平面以下深浅感觉完全消失,肌肉运动功能完全消失;
B.损伤平面以下运动功能完全消失,仅存某些包括骶区感觉;
C.损伤平面以下仅有某些肌肉运动功能,无有用功能存在;
D.损伤平面以下肌肉功能不完全,可扶拐行走;
E.深浅感觉、肌肉运动及大小便功能良好,可有病理反射。
2.ASIA脊髓损伤分级
目前被公认和被广泛采用的为1992年美国脊髓损伤学会(ASIA)根据Frankel分级修订的分级。
A.完全性损伤:在脊髓损伤平面以下,包括骶段(S4~S5)无任何感觉或运动功能保留。
B.不完全性损伤:在损伤神经平面以下包括骶段(S4~S5)存在感觉功能,但无运动功能。
C.不完全性损伤:在损伤神经平面以下存在运动功能,且平面以下一半以上的关键肌肌力在3级以下。
D.不完全性损伤:损伤平面以下存在运动功能,且平面以下至少一半的关键肌肌力等于或大于3级。
E.正常:感觉和运动功能正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