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过一定的检查程序,符合以下情况的病人才能够被诊断为功能性消化不良:
第一,出现上腹痛,上腹痛打嗝,食欲不振,恶心,呕吐等症状,而且持续的时间至少在最近的六个月中累计超过十二周。
第二,排除患有器质性的胃肠疾病,经过检查证实病人不存在食管炎,观察胃以及十二指肠溃疡,胃黏膜糜烂肿瘤和肝胆胰疾病等器质性,系统疾病,以前也从未得过上述疾病,才能够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,
第三,排出全身性疾病,病人没有糖尿病肾脏病结缔组织病以及精神病等等。
第四,没有接受过腹部手术的病人,排除以上情况的时候,才能够诊断为功能性消化不良。